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400號
原 告 顏順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4,075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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