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396號
KSEV,101,雄補,396,201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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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396號
原 告 鄭立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金說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應繳裁
判費5,1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4,6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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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