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249號
KSEV,101,雄補,249,201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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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249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珊淩即李𨕒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927 元,應繳裁
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6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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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