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241號
KSEV,101,雄補,241,201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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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241號
原 告 李建樺即瑞鑫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濠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4,9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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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