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238號
KSEV,101,雄補,238,201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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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懷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盧惠華


訴訟代理人 蔡佳蓉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雅岭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9,403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另請原告
於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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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懷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