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226號
KSEV,101,雄補,226,201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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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樹立
訴訟代理人 張博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秋萍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91元,應繳裁判費
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
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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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