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1年度,503號
KSEV,101,雄小,503,201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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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503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戴世璋
被   告 魏維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固主張被告因積欠其借款,而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 給付云云。惟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設於臺中市○○區○○ 街22之2 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 此外,兩造間查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是 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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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