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0年度,2827號
KSEV,100,雄簡,2827,201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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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林彥甫
被   告 高朝勇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簡字第282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 年3 月14日下午2 時4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
日下午3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叁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仟零捌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 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且各月之消費款應依聯邦銀行 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納,如未 能悉數清償,應給付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迄民 國95年6 月28日止,累計尚欠消費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5 7,323 元、利息8,179 元未清償,而原告於95年6 月28日受 讓上開債權之事實,業據提出家樂福得益卡申請書、信用卡 約定條款、歷史帳單查詢、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 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原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就「違 約金」部分為撤回,則本件原告請求金額174,452 元中含違 約金8,950 元部分亦應加以扣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賴佳慧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88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300元
合計 2,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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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