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鄧日新
被 告 鍾佳諺原名:鍾文.
鍾文姬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簡字第282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 年3 月15日下午2 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2
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叁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鍾佳諺(原名:鍾文烈)於民國95年 12月22日邀同連帶保證人即被告鍾文姬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 (下同)159,679 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 款,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 為開始償還期,因故退學、休學未繼續升學者,應於學業終 止滿一年之日為開始攤還本金。而借款人即被告鍾佳諺於99 年1 月休學,依約應自100 年2 月1 日開始還款,詎被告於 100 年2 月1 日起即不為清償,僅被告鍾佳諺就讀學校曾匯 還12,288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積欠伊如主文 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申貸學生就學狀況調 查名冊、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 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5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400元
合計 1,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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