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098號
原 告 何秀姬
被 告 郭其生
訴訟代理人 郭建麟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雖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一○一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三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七三三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高雄市三民區○○○路一三二巷六十一號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