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6625號
TPDV,90,訴,6625,200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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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二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烏托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烏托邦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零伍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
     仟陸佰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捌仟零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壹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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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烏托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