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小字第57號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訴訟代理人 童志忠
被 告 游鳳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