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四九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廖蕙芳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曜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三曜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伍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
萬零捌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零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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