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交簡字,101年度,184號
FYEM,101,豐交簡,184,201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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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交簡字第184號
被   告 簡建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速偵字第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建基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查本件被告簡建基經換算後之 呼氣酒精濃度高達0.79mg/L,仍貿然駕車上路,嚴重危及道 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至 為顯明,其漠視其他用路人之權益,惡性非輕,本件未釀成 事故,誠屬僥倖;被告雖具狀表示悔意,以其為初犯,暨犯 後態度良好為由,請求從寬量刑等語,故非無據,本院已就 上情予以斟酌,兼衡及政府與各媒體一再宣導酒後駕車之危 險性極高,常致無辜民眾家破人亡,然此類案件現今仍多, 不宜宣告緩刑,以昭炯戒,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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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