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虎小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張玉章
周春貴
黃榮壽
相 對 人 范瑞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宜蘭市○○里○○鄰○○街93號,有 被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 定,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