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98年度,3號
KSDV,98,海商,3,2012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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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海商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加仁


被 告 太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祖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SWIRE SHIPPING LTD. 因98年度海商字第
3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3,764,737 元(起訴時美金匯率為1:31.122),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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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