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如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諦有限公司間,就本院98年度建字第24號給
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8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岳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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