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337號
KSDV,101,除,337,20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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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新財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除權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 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27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 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 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法第542 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聲請本件除權判決,前於民國100 年9 月1 日以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依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為公 示催告之聲請,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0 年9 月9 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27 號公示催告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1 日,前開裁定並於100 年9 月16日送達聲請人等情,業經 本院調取100 年度司催字第927 號卷核閱無誤,則聲請人遲 至100 年9 月28日始將公告登載於太平洋日報,已逾法院所 定送達後10日之期間,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發生視為撤回公 示催告聲請之法律效果。又聲請人公示催告聲請既已視為撤 回,其復據以聲請本件除權判決,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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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9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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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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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股票 │1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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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股票 │1 │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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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股票 │1 │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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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股票 │1 │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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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股票 │1 │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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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股票 │1 │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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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股票 │1 │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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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