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歆凱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致凱
代 理 人 方歆瑀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1094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094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嗣經 聲請人於100 年11月8 日刊登於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 述明確,並提出民眾日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證,且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3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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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1 年度除字第3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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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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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鈺智實業有限│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168,851元 │100年10月31日 │BA0000000 │ │
│ │公司 邱鳴煌 │行後庄分行│29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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