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312號
KSDV,101,除,312,2012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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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民雄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涂文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0 年9 月16 日遺失,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05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 年10月29日臺灣導報。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 催字第1052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 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 10月29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導報、 廣告證明單、廣告費收據各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01 年2 月29日為止已滿 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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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31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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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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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蘇國輝 │台灣中小企│00000000 │22,800元 │100年9月17日 │0000000 │ │
│ │ │業銀行大發│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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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