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307號
KSDV,101,除,307,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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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蔡李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 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44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年6月29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 日報,至101年1月29日為止已滿七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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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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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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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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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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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