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王清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於民國99 年9 月1 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68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100 年6 月10日民時新聞 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6 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 年6 月10日刊 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至101 年1 月10日為止已滿7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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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28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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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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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D09333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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