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52號
KSDV,101,重訴,52,201203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高雄市永安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河源
代 理 人 黃彩玲
被   告 賴秀祝
      蘇蒼杰
      蘇江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1年1月16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