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陳光展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前經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88
萬1000元,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為2 萬9566元,然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