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89號
KSDV,101,補,389,201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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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滿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生

原告與被告飛士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33,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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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士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滿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