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77號
KSDV,101,補,377,201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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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盧泉雄
法定代理人 蘇美鳳
原告與被告張語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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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