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53號
KSDV,101,補,353,201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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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勝呂榮峰
相 對 人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泰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
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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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