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納稅義務人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45號
KSDV,101,補,345,201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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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陳壬貴
陳仁傑
前列二人共同


被 告 許清連律師(即方天雄之遺產管理人)
原告與被告許清連律師(即方天雄之遺產管理人)間變更納稅義
務人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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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