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張清涼即張良昆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張清涼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99年度消債清字第181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因無可處分 之財產,經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1 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 ,復於100 年12月28日以100 年度消債抗字第146 號裁定免 責(100 年清債聲第130 號)於101 年1 月19日確定,爰依 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 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00 年度消債抗字第146 號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可憑,其因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據以 向本院聲請復權,依上說明,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