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6241號
TPDV,90,訴,6241,2001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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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四一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沛豐工程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元,折合
     新台幣叁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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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