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蕭丁訓
相 對 人 莊登輝
相 對 人 葉榮周
相 對 人 葉雅芳
相 對 人 葉天財
相 對 人 葉和順
相 對 人 葉忠慶
兼葉郭珠之
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進成
兼葉郭珠之
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淑娟
兼葉郭珠之
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莊登輝、葉忠慶、葉天財、葉榮周、葉雅芳、葉和順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葉忠慶、葉進成、葉淑娟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莊登輝、葉天財、葉榮周、葉雅芳、葉和順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葉忠慶、葉進成、葉淑娟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法院未於訴 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 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民國(下
同)97年度訴字第971 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主文諭知: 「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 擔。」。嗣聲請人就其一審敗訴部分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79 號判決聲 請人聲請人勝訴確定,主文諭知:「第一(除確定部分外) 、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除葉忠慶、葉進成外)共同 負擔七分之六,於七分之一由葉忠慶、葉進成、葉郭珠、葉 淑娟連帶負擔。」查一審被告中之葉舘於95年12月22日死亡 ,而聲請人於二審撤回對葉舘之訴,另追加其繼承人葉郭珠 、葉淑娟,與同為繼承人之被上訴人葉忠慶、葉進成為被上 訴人;又被上訴人中之葉郭珠於上開判決確定後死亡,其繼 承人葉忠慶、葉進成、葉淑娟未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故葉郭珠應負擔部分應由相對人葉忠慶、葉進成、葉淑娟負 連帶清償責任,併此敘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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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額(新台幣)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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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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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測量費│32,000元(由本院97年│由聲請人預納 │
│ │6月18日雄院高民碧97 │ │
│ │訴971字第27441號函囑│ │
│ │託,依民事訴訟法第77│ │
│ │條之23列為訴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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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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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㈠一審先行確定部分: │
│ 聲請人於第一審係提起拆屋還地及附帶請求返還相當租金之│
│ 當得利之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經一審法院核定為1,595,880 │
│ 元,應徵裁判費16,840元。又本院97年6月18日雄院高民碧 │
│ 97速971號函囑託地政機關測量,由聲請人預納測量費32,0 │
│ 00 元,是一審訴訟費用合計48,840元,先予敘明。 │
│ 本件聲請人一審拆屋還地部分經判決全部勝訴,且相對人未│
│ 上訴,而告確定;另請求返還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
│ 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聲請人僅就其敗訴部分之69,300元│
│ 上訴而未確定,是以一審先行確定訴訟費用為46,720元【計│
│ 算式:48,840×(1,595,880-69,300)÷1,595,880=46,7│
│ 20】,一審未確定之部分為2,120元(計算式:48,840─46 │
│ ,720=2,120) │
│ 綜上,相對人莊登輝、葉忠慶、葉天財、葉榮周、葉雅芳、│
│ 葉和順各應賠償聲請人一審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 為5,11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
│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計算式:46,720×(3/4×7/8)│
│ =30,660,30,660÷6=5,110】;相對人葉忠慶、葉進成、│
│ 葉淑娟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一審先行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額確│
│ 定為4,38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
│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計算式:46,720×(3/4×1/8│
│ )=4,380】。餘11,680元由聲請人負擔(計算式:46,720 │
│ -30,660-4,380=11,680)。 │
│㈡一審未確定部分及二審部分: │
│ 一審未確定部分及二審訴訟費用分別為2,120 元及二審裁判│
│ 費1,500 元,合計3,620 元。依上開二審確定判決主文諭知│
│ ,則相對人莊登輝、葉天財、葉榮周、葉雅芳、葉和順應各│
│ 賠償聲請人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二審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 為62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計算式:3,620×6/7=3,103,3,1│
│ 03÷5=621,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葉忠慶、葉進成、│
│ 葉淑娟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二審之訴│
│ 訟費用確定為51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計算式:3,620×1/7= │
│ 5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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