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1年度,40號
KSDV,101,司繼補,40,2012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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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補字第40號
聲 明 人 王佩淇
王俊諺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國柱
莊秀禾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莊文德遺產繼承權事件,聲明人
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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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