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719號
KSDV,101,司票,719,20120322,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賴琬瑜
相 對 人 王新福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719號│
├──┬───────┬────────┬───────┬──────┬───────┤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001 │100年10月12日 │40,000元 │ 未 載 │100年10月13 │448343 │
│ │ │ │ │日 │ │
├──┼───────┼────────┼───────┼──────┼───────┤
│002 │100年10月12日 │200,000元 │ 未 載 │100年10月13 │448344 │
│ │ │ │ │日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