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680號
KSDV,101,司票,680,201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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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林芯羽
相 對 人 高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郵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釋明本票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
,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
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請
儘速具狀更正之)。
三、相對人高郵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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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郵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