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6087號
TPDV,90,訴,6087,200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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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七號
  原   告 志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春美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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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