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81號
KSDV,101,司拍,81,201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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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相 對 人 何陳秀月
相 對 人 何順和
相 對 人 何秋緩
相 對 人 何坤靜
相 對 人 何金市
相 對 人 羅瑞珍
相 對 人 何俊寬
相 對 人 何佳臻
相 對 人 何姍螢
相 對 人 何陳美虹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何天鵬、何陳秀月於民國80年 9 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何陳 秀月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1,000 ,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0年9 月10 日起至民國110 年9 月9 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緣原設定義務人何天鵬民 國82年1 月26日死亡,又繼承人之一何順德於民國89年1 月 24 日 死亡,故上開不動產應由相對人何陳秀月何順和何秋緩何坤靜何金市羅瑞珍何俊寬何佳臻、何姍 螢繼承,嗣於民國89年1 月28日又原設定義務人何陳秀月復 將本件抵押物建物部分(如附表㈠所示建物部分),移轉登 記予何陳美虹
三、嗣相對人何陳秀月於民國89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申請借用新 台幣2,000,000 元,約定清償清償方式如本票所載,惟於民 國90年6月25日相對人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又相對人何陳秀 月為吉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計 14筆,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等均如附表㈡所載。上開 借款陸續到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新台幣26,565,612元,合計



本件抵押物所擔保之債權如附表㈢所示均已屆清償期而未為 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 簿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15件、保證書影本1件、授信約定書 影本1件、繼承系統表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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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