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181號
KSDV,101,司催,181,2012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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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王強弘(即王明燦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王強弘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
)。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
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
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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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