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9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李宜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陸佰柒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宜香於民國93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元,約定自民國93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97年11月0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3月0
3日止累計53,622元正未給付,其中29,234元為本金;24,30
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宜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3月03日止累計50,057元正未給
付,其中25,495元為消費款;20,962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994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宜香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9234 │ │3月0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宜香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5495 │ │3月0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