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90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鄭伯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叁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延
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伍拾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陸佰伍拾元,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伯夷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78,410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8,370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2,577元整。(四)
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
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