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724號
KSDV,101,司促,9724,2012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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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724號
債 權 人 雷天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華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何華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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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