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672號
KSDV,101,司促,9672,2012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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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67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鐘健榮
債 務 人 誠禹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江龍

債 務 人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簡徽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伍仟捌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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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