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524號
KSDV,101,司促,9524,2012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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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524號
債 權 人 BELLAGIO,LLC dba BELLAGIO

法定代理人 Edward T.Lee,Esq.

代 理 人 史馨律師
複代理人 林炎平律師
債 務 人 邱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壹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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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