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31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3樓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朱勝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加
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