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13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段閩豐
債 務 人 段陳美幸
一、債務人段閩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肆仟玖佰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點零四零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段
閩豐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段陳美幸給付之,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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