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953號
KSDV,101,司促,8953,201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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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953號
債 權 人 韓中荷
債 務 人 鍾佳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佳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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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