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748號
債 權 人 綠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債 務 人 巧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一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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