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748號
KSDV,101,司促,8748,2012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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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748號
債 權 人 綠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正
債 務 人 巧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一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巧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1 年1 月10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巧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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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巧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