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12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林潔岑
債 務 人 林靖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