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538號
KSDV,101,司促,13538,201203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53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林園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蘇居萬


債 務 人 張簡盟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四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
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