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497號
KSDV,101,司促,13497,201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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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497號
債 權 人 五陽電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家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威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家億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家億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高
市府經商公字第1015002822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
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
二、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
三、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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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陽電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